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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阴中寒。但厥无汗。邪方内淫而气不外达。非可得汗愈者而强发之。则汗必不出。而血反自动。或口鼻。或目。随其所攻之道而外出也。盖发汗之药。其气上行。而性多悍。不得于气。则去而之血。必尽其性而后止耳。然既脏虚邪入。以致下厥而复迫血妄动。以致上竭。上下交征。而血气之存者无几矣。尚何以御邪而却疾耶。故曰难治。
少阴病。咳而下利谵语者。被火气劫故也。小便必难。以强责少阴汗也。
少阴之邪上逆而咳。下注而利矣。而又复谵语。此非少阴本病。乃被火气劫夺津液所致。火劫即温针灼艾之属。少阴不当发汗。而强以火劫之。不特竭其肾阴。亦并耗其胃液。胃干则谵语。肾燥则小便难也。
卷八·厥阴篇
辨列厥阴条例大意
厥阴为阴之尽。为脏之极。阴极而尽。则必复反而之阳。故厥阴之生死。在厥热之进退也。本篇于厥阴脉证之下。先辨厥热进退。所以明生死之机。次论生死微甚。所以明阴阳之故也。而厥阴有热。虑其伤阴。必以法清之。厥阴有寒。虑其伤阳。必以法温之。一如少阴之例也。盖厥阴少阴。同为阴脏。而俱属阳火。故于二者群分类聚。欲学人明辨而深思之耳。其次为厥阴汗下诸禁。
盖欲蒙其利。不可不知其害也。其次为厥阴简误。以厥阴篇中。杂入太阴少阴太阳之文。传误已久。习焉不察。特检出之。其次为瘥后劳复等法。
则去疾者莫若尽之意也。凡六十二条。为一卷。
卷八·厥阴篇 厥阴诸法
厥阴病脉证五条
厥阴之为病。消渴。气上冲心。心中疼热。饥而不欲食。食则吐蛔。下之利不止。
伤寒之病。邪愈深者。其热愈甚。厥阴为阴之尽。而风木之气。又足以生阳火而铄阴津。津虚火实。脏燥无液。求救于水。则为消渴。消渴者。水入不足以制热。而反为热所消也。气上冲心。心中疼热者。火生于木。肝气通心也。饥而不欲食者。木喜攻土。胃虚求食。而邪热复不能消谷也。食入即吐蛔者。蛔无食而动。闻食臭而出也。下之利不止者。胃家重伤而邪热下注也。此厥阴在脏之的证。病从阳经传入者也。伤寒四五日。腹中痛。若转气下趋少腹者。此欲自利也。
伤寒四五日。正邪气传里之时。若腹中痛而满者。热聚而实。将成可下之证。兹腹中痛而不满。
但时时转气。下趋少腹者。热不得聚而从下注。将成下利之候也。而下利有阴阳之分。先发热而后下利者。传经之热邪内陷。此为热利。必有内烦脉数等证。不发热而下利者。直中之阴邪下注。此为寒利。必有厥冷脉微等证。要在审问明白也。
下利。寸脉反浮数。尺中自涩者。必圊脓血。
此阳邪入里而作下利之证。寸浮数者。阳邪强也。尺中涩者。阴气弱也。以强阳而加弱阴。必圊脓血。
下利脉沉而迟。其人面少赤。身有微热。下利清谷者。必郁冒汗出而解。病患必微厥。所以然者。其面戴阳。下虚故也。
下利清谷。脉沉而迟。阴在里在下也。面少赤。身有微热。阳在上在外也。夫阴内阳外而为病者。必得阳入阴出而后解。而面虽赤而未甚。身虽热而亦微。则其阳之发露者。仅十之三。而潜藏者。尚十之七也。藏而能动。必当与阴相争。争而未胜则郁冒。争而既胜则汗出。汗出而内伏之阴从外出。外出之阳从内入。而病乃解矣。然此证下虚无气。中土不守。惟藉君主之灵。以收散亡之气。而驱沉伏之阴。
郁冒汗出。则心君震怒之候。病患所以必微厥也。设非下虚之故。何至危殆若是。然或真阳毕露。
则必不能与邪争。不争亦必无幸矣。
病者。手足厥冷。不结胸。少腹满。按之痛者。此冷结在膀胱关元也。
手足厥冷。原有阴阳虚实之别。若其人结胸。则邪结于上而阳不得通。如后所云、病患手足厥冷。脉乍紧。邪结在胸中。当须吐之。以通其阳者也。若不结胸。但少腹满。按之痛者。则是阴冷内结。元阳不振。病在膀胱关元之间。必以甘辛温药。如四逆白通之属。以救阳气而驱阴邪也。
卷八·厥阴篇 厥阴诸法
厥阴进退之机九条
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。必发热。前热者后必厥。厥深者热亦深。厥微者热亦微。厥应下之。而反发汗者。必口伤烂赤。
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。正阴阳邪正交争互胜之时。或阴受病而厥者。势必转而为热。阴胜而阳争之也。或阳受病而热者。甚则亦变而为厥。阳胜而阴被格也。夫阳胜而阴格者。其厥非真寒也。
阳陷于中。而阴见于外也。是以热深者厥亦深。热微者厥亦微。随热之浅深。而为厥之微甚也。
夫病在阳者宜汗。
病在里者宜下。厥者热深在里。法当下之。而反发汗。则必口伤烂赤。盖以蕴隆之热。而被升浮之气。不从下出而从上逆故耳。
伤寒病。厥五日。热亦五日。设六日。当复厥。不厥者自愈。厥终不过五日。以热五日。故知自愈。
伤寒厥五日。热亦五日者。阴胜而阳复之也。至六日。阴当复胜而厥。设不厥。则阴退而邪解矣。故自愈。夫厥与热。阴阳消长之兆也。兹初病至终。其厥不过五日。而厥已而热。亦得五日。
是其复之之数。当其胜之之数。所谓有阳则复。无太过亦无不及。故知其病自愈也。
伤寒发热四日。厥反三日。复热四日。厥少热多。其病当愈。四日至七日热不除者。其后必便脓血。
伤寒厥四日。热反三日。厥复五日。其病为进。寒多热少。阳气退。故为进也。
热已而厥者。邪气自表而之里也。乃厥未已。而热之日。又多于厥之日。则邪复转而之表矣。
故病当愈。其热则除。乃四日至七日而不除者。其热必侵及营中而便脓血。所谓热气有余。必发痈脓也。厥已而热者。阳气复而阴邪退也。乃热未已而复厥。而厥又多于热之日。则其病为进。所以然者。寒多热少。阳气不振。则阴邪复胜也。要之热已而厥者。传经之证。虑其阳邪递深也。厥已而热者。直中之证。虑其阳气不振也。故传经之厥热。以邪气之出入言。直中之厥热。以阴阳之胜复言。病证则同。而其故有不同如此。学人能辨乎此。则庶几矣。
伤寒先厥后发热而利者。必自止。见厥复利。
伤寒先厥者。阴先受邪也。后热者。邪从阴而出阳也。阴受邪而利。及邪出而之阳。故利必自止。设复厥。
则邪还入而之阴。故必复利。盖邪气在阳则生热。在阴则为厥与利。自然之道也。
伤寒始发热六日。厥反九日而利。凡厥利者。当不能食。今反能食者。恐为除中。食以索饼。
不发热者。知胃气尚在。必愈。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。后三日脉之。其热续在者。期至旦日夜半愈。所以然者。本发热六日。厥反九日。复发热三日。并前六日。亦为九日。与厥相应。故期至旦日夜半愈。后三日脉之。而脉数。其热不罢者。此为热气有余。必发痈脓也。
伤寒始发热六日。厥反九日而又下利者。邪气从阳之阴。而盛于阴也。阴盛则当不能食。而反能食者。恐为除中。中者。胃中之阳气也。除者。去而尽之也。言胃气为邪气所迫。尽情发露。不留余蕴也。不发热。不字当作若。谓试以索饼食之。若果胃气无余。必不能蒸郁成热。今反热者。
知胃气尚在。非除中之谓矣。而又恐暴热暂来而复去。仍是胃阳发露之凶征也。后三日脉之。而其热仍在。则其能食者。乃为胃阳复振无疑。故期至旦日夜半。其病当愈。所以然者。本发热六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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